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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官勘罪事奏淳化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唐末宋初 · 柴成务
 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、《宋会要辑稿》刑法三之五一(第七册第六六○三页)
应差官勘事,及诸州推鞫罪人,案成,差官录问。
其大辟罪,别差职员监决。
如录问翻变,或监决称冤,即别差官推勘。
此诚重刑之至。
然臣详酌,滋长弊倖。
且人之犯罪,至重者死。
数有翻变,或遇赦免,则奸计得成;
纵不遇恩,止是一死。
近见蓬州克明,为杀人,前后禁系一年半。
七次勘鞫,皆伏本罪,录问翻变。
赖陛下英明,经赦不放,差转运副使蒋坚白、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,方得处断。
其如干连證,逮州县追禁,此又何辜?
欲望今后朝廷、转运司、州、府差官勘鞫,如伏罪分明,录问翻变,轻者委本州处别勘,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。
如三经推勘,伏罪如初,款辨分明,录问翻变、监决称冤者,并依法处断。